浙江明确药品备案采购5原则,严禁借改革之名巧立名目输送利益
日期:2015/7/25
医药精英俱乐部
2014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已落下帷幕,第一批、第二批中标结果于2015年5月20日正式开始执行。在中标结果执行期间,为更好地保证在线交易药品的正常供应,药采中心在药品保障供应和监管服务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一是依据有关规则,梳理低价药品价格。二是结合临床用药,调整供应紧张药品管理目录。三是评估备案采购药品目录,加强备案采购管理。四是清理在线交易产品配送关系,有效保证配送。五是赴各地考察和调研,了解医疗机构需求。
下一步,该中心将加强药品网上交易的监管和服务,协同全省各级药械采购监管部门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的管理,共同做好药品保障供应的工作,实现由“招标采购服务”向“服务招标采购”的转变。
根据微友反馈的一份文件,浙江卫计委日前下发《浙江省卫计委关于做好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5】43号,就有关事项详细做了明确的规定,现将要点总结如下:
一、理顺药品配送关系
各地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药械采购中心要强化对药品配送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落实所有中标产品建立配送关系,进一步提升药品的配送到货率。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及时建立和调整2014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第二批)中标产品的配送关系。自2015年6月11日起,所有药品生产企业可同时接收各医疗机构发送的药品采购订单,各药品生产企业应落实主题责任,并督促配送企业做好药品供应工作。
二、加强备案采购管理
省药械采购中心和各市药品采购监管机构要严格按照《浙江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备案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浙药采办【2011】13号)的要求,遵循临床必需、无可替代的审批原则,进一步加强药品备案采购的管理。
1、与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产品同通用名、同给药途径的产品,原属于廉价药的未中标产品原则上不纳入备案采购目录,不予备案采购。
2、与中标产品同通用名但给药途径不同(仅分注射用、口服及外用三类),且属于急救药品的产品,可予以少量备案。
3、仅有进口产品中标的药品,价格有明显差距的国产产品可少量备案采购。
4、列入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第一批目录的同通用名(包括不同给药途径)未中标产品,属计生特殊用途的产品和属临床使用急需、替代困难的产品,可予以备案采购。
5、列入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第二批目录的未中标产品,如解毒药、特殊疾病用药全品众药品集中采购未中标产品(包括未投标产品),不予备案采购。
三、强化输液产品督察
按照《2014年浙江省普普通大输液集中采购方案》的要求,二级医院及专科医院使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标产品的数量必须达到本单位使用普通输液的30%以上,三级医院使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标产品的数量必须达到本单位使用普通输液的20%以上。对于一些医疗机构反映的输液产品漏夜、破损等质量问题,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协调相关责任部门,加强对输液产品的质量监督,加大对问题产品和问题企业的处罚力度,并按有关规定列入不良记录或“黑名单”。
四、健全报告协调机制
各级医疗机构要落实专人将药品供应的短缺情况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及时上报。省药械采购中心要及时协调帮助解决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汇总分析全省药品供应状况,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通报全省药品供应情况,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必要时将启动药品战略贮备、定向采购、定点生产等应急机制,以确保临床所需。
五、推进采购机制改革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57号)精神、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有序推进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改革完善。全省政府办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所使用的药品,必须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集中采购,禁止网下采购及各种明目的利益输送。对于借用改革之名,巧立明目进行利益输送的地区和单位,除了责令纠正,进行整改外,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信息来源:医药精英俱乐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