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采购市场与管制 两手都要硬
日期:2015/7/19
6月11日,国家卫计委发布了《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下称《通知》)。此次《通知》的目的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
既然是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7号文,我们就把两份文件一起拿来,仔细看看能不能找到一些新东西,让药品流通企业看清前行的路。
公立医院的纠结与无奈
据国家卫计委统计,我国公立医院是医疗机构的主体,尽管新医改以来民营医院在数量上已经与公立医院各占半壁江山,然而公立医院仍然占据85%以上的业务量,其用药量也自然是主流。那么,公立医院药品采购自然成为一片流通的主战场。然而仔细阅读《通知》后,似乎让公立医院依然很纠结、很无奈。
一是《通知》规定,要坚持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常常出现平台不能满足医疗机构用药需要,甚至平台“瘫痪”的局面。这时,医疗机构用药怎么办?对此并没有做出具体的政策安排。
二是《通知》规定,医院要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制定采购计划,具体到通用名、剂型和规格,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问题是有多少医疗机构可以做到一次做一年计划,这项又有什么意义?是能够缓解看病难还是看病贵?
三是《通知》规定,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都应在网上采购。问题是网上没有怎么办?如果有的病人只能用这种药,没有替代品,这样的病人还能治吗?比如治疗烧伤的药——磺胺嘧啶锌,平台上就没有怎么办?而且在实际采购过程中,更多的是废标和弃标,这样又怎么办?另外,还有很多外资企业不参与药品集中采购,医疗机构临床需要使用,又怎么办?既然规定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都应在网上采购,难道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也可以在网上采购?
四是《通知》规定,医院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但对于医院的药品周转金怎么来文件并没有做出安排。那么,医院的运营状况由谁来保证?实际上零差率后政府补偿严重不足,一些医院已经步履艰难。如今又鼓励医院招银行,由银行提供周转金?
五是《通知》规定,要逐步实现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以下。谁都知道,单纯的药占比下降其实没有太大意义。
六是《通知》规定,对通过招标、谈判、定点生产等方式形成的采购价格,医院不得另行组织议价。
综上,该《通知》主要是强化“政府”这只手,对于“市场”这只手的作用却并没有过多地体现?那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应该怎么体现?“进一步提高医院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又应该怎么体现?
流通企业或迎新冲击
流通企业从来就是我国药品供应链上重要的一环。在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之前的几十年里,我国基本形成了药品供应的三级批发体制。近几年来,新医改逐步推进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配送,彻底打断了原有的链条,很多市县两级药品供应企业相继破产。
这一次,国家进一步对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行改革,无疑将是对药品流通体制的再一次冲击。
《通知》规定,药品供应配送时,公立医院药品配送要兼顾基层供应,特别是向广大农村地区倾斜。这给流通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配送实力更强,必要时要通过收购兼并重组一些市县级药材公司,或者不进行企业整合,而以吸收一批原有药材公司员工的方式拓展业务,达到快速提高配送能力的目的。
《通知》还规定,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形成全国统一市场,各地招标采购药品的开标时间统一集中在每年11月中下旬。这就对药品生产企业提出了新要求,因为全国集中时间段开标,企业就需要一大批人去参与政府组织的开标“宴”了。
政府管制还能持续多久?
结合近几年药品采购与药品价格改革的实践,回顾十几年来政府不遗余力地进行药品管制的失败,笔者有一种直觉,就是《通知》所推行的药品采购改革仍然难以摆脱遭市场唾弃的老路。
一是政府压根不可能管好药品采购和药品价格。如果能,为什么几十年的探索、忙忙碌碌的努力,会出现老百姓、医疗机构都不满意的结局。如果能,政府为什么会把粮油那个比药品要简单得多的产品交给市场?政府必须知道,医院临床用药品规很多,政府怎么可能制定一个政策,把采购什么药、临床用什么药、医院购什么药、药厂生产什么药都用文件安排好?政府必须明白,临床用药、特别是救命药品不能有一时一刻的短缺,就如同做饭的盐一样,没有了就不行,按照政府目前的思路,配送及时率到位率达到80%~90%就觉得很好了,这是完全错误的。
二是政府必须明白,自己该干什么、能干什么,笔者认为药品采购和药品价格恰恰是政府不擅长的,也不可能管好的,这个必须交给市场。而在药品问题上,政府恰恰应该把力气放在药品质量监管、药品信息公开、药品支付价格制定、商业贿赂打击和药品采购平台搭建上。实际上,关于医疗保险支付价改革,国家已经在政策上做了安排,这也许才是卫计委、人社部发力的地方。
三是集中采购,能不能实现四个有利于?《通知》规定,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必须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加快公立医院特别是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有利于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公平竞争,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问题是集中采购这种手段,是不是就能够实现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有利于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公平竞争,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实际上,似乎并不一定。
总之,想法很好,但怎么实现仍然需要脚踏实地,如果始终抱着自己的利益不放,恐怕实在难以成就“梦想”,药品再也经不起折腾了。因此,笔者认为给市场以应有的地位,还医院、企业应有的权力,政府不再“任性”,勇敢地废除集中采购,也许才是正道。
信息来源:中国药品流通
|